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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非法放贷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有一定区别。民法对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予以保护,而对高利贷和非法放贷行为不予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因生产、生活需要的一种资金调剂行为,即以个人合法收人的自有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并获取一定利息回报,且不将此作为经常性牟利手段的行为。高利贷是指出借人以高于银行同期、同档借款利率的4倍获取高额利息回报的行为,一般情况下,这种高利息尚未超出法律和社会的容忍限度。对于非法放贷,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的规定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不特定的对象出借资金,以此牟取高额非法收人的行为。三种行为在性质上、基本特征上、资金来源和利息确定上以及后果上均有不同。
就性质而言,民间借贷是一种投资渠道和资金调剂行为,具有合法性;高利贷和非法放贷则可能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干扰,是一种非法行为。
就基本特征而言,民间借贷规模小、次数少、时间短,出借人一般不以此作为经常性的牟利手段;而高利贷和非法放贷则具有资金规模大、经常性放贷、持续一定时间,并以此作为牟取高额利息回报的主要业务特征。
就资金来源和利息确定而言,民间借贷的资金主要来自合法的自有资金,利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而高利贷和非法放贷的资金也有可能来自合法的自有资金,但其利息有可能由出借人单方决定。
就后果而言,民间借贷中对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予保护,当事人丧失胜诉权;而高利贷和非法放贷行为不仅不能得到保护,还有可能受到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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