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自首认定之如实供述4个裁判要旨
8.1.裁判要旨:报假案,编造虚假情况,欺骗司法机关,不同于自动投案。如果在供述过程中推诿罪责,避重就轻,掩盖真相,企图减轻罪责,则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第080号王洪斌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2期))
8.2.裁判要旨:在行为人到公安机关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之前,其犯罪事实并没有被司法机关所掌握,到案后亦没有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也没有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后改变供述,或者逃避审查和裁判,应认定为自首。(第172号刘某诉江某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25期))
8.3.裁判要旨: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未供述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自首。(第565号闫光富故意杀人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6期))
8.4.裁判要旨:行为人因涉嫌某一犯罪被抓获后,供述与该涉嫌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的其他犯罪是履行如实供述的义务,不应当认定为自首。(第747号汪某故意杀人、敲诈勒索案,刑事审判参考(总第84期))【注:该情节可能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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