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行为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他人到案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即可认定行为人有立功表现。但是,如果他人的行为已经有终局结论不构成犯罪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立功表现。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需要查证届实的,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只冇他人确实涉嫌犯罪,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反过来看,虽然揭发他人犯罪,后来没有查证属实,而是被否定的,掲发人也就不存在立功,甚至可能是i巫告陷害。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他人被抓捕后经查没有涉嫌犯罪,对行为人也就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那么,对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到什么程度就是查证属实,进而可以认定行为人行立功表现了呢?这就涉及对立功的相关材料,特别是对对方是否构成犯罪的材料是否要进行实质审査的问题。
《自首、立功意见》第6条规定,“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冇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第7条另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的立功证据材料,一般应包括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及证明其来源的材料、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发案件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公诉或者审判的,还应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加盖接收被告人检举揭发材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员签名”过上述规定可见,对立功对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已经经过审判程序的,则按照审判结果确定,立功对象有罪的,认定揭发人有立功表现,立功对象无罪的,认定揭发人无立功表现。如果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则需要对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一般情况下,关于行为人立功问题,侦查机关会提供立功对象案件进展情况的材料,如果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起诉意见书以及情况说明等,还会提供对方涉案的证据材料,如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等。很多情况下,侦查机关提供的材料尚不足以证明立功对象的行为构成犯罪,但不影响揭发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这里就存在着疑罪从无和疑功从冇的裁判原则问题。对立功对象是否构成犯罪要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在证据不足或者未经审判的情况下,不能确定右罪。但对揭发人要贯彻疑功从有的原则,在立功对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尚不确定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了涉嫌犯罪的条件,就可以认定揭发人有立功表现。这里要求的条件是,侦查机关对立功对象的行为采取了刑事立案的手段。
不论是揭发他人犯罪,还是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均以他人到案为前提:虽然有证据指向他人犯罪,具有极大的犯罪嫌疑,但他人尚未到案,尚未被抓获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立功表现。在裁判过程中,可以酌予从轻处罚,而不能按照立功表现这一法定情节认定。《自首、立功意见》第6条指出,“检举揭发的线索经查确有犯罪发生,或者确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的,对可能判处死刑的破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的情从轻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这一精神。
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并不以他人受到刑事追诉为条件。只要他人的行为确实涉嫌犯罪,行为人没有揭发错误或者协助抓捕错误,就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他人可能因为多种原因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影响揭发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自首、立功意见》第6条指出,“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构成犯非,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终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立功表现的认定;被告人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抓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因具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者更轻刑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币大立功表现的认定”。从中可以看出,在立功的处理上,尽量做到立功行为人利益的最大化,按照揭发的基本行为来确定立功效果,而不是按照对方的最终处理结果来确定立功效果。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行为人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抓捕其他嫌疑人,公安机关将对方抓获以后予以刑事立案、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而取保候审。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为行为人有立功表现?笔者认为,只要公安机关对对方仍然有刑事强制措施,没有撤销案件,就应当认定行为人有立功表现。因为,公安机关能够对对方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就说明对方具有重大的犯罪嫌疑,就不能说行为人检举揭发错误或者协助抓捕错误。对方行为定性尚不确定的情况下,疑点利益归于行为人,进而认定其有立功表现-如果公安机关将对方抓捕以后发现有误,而撤销案件的,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立功表现。如果公安机关将对方取保候审后因没有证据而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撤销案件的,说明对方的行为已经有了定论,不能认定为犯罪,揭发人也就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
如果行为人因为掲发他人犯邪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甲嫌疑人而具有立功表现,法院对其依法从宽处罚,之后对方的行为被确定为不构成犯罪的,是否需要撤销行为人的立功表现,从而改判呢?冋答是否定的这种有利于被告人认定,只要在判决当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当维持其既判力,行为人获得的利益也不宜再剥夺:反过来看,如果当时没有认定行为人有立功表现,后来确定对方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了,应当通过改判或者减刑等方式兑现政策,让行为人获得立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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