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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瑕疵时的出资违约救济方式

日期:2019-11-1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85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东出资瑕疵时的出资违约救济方式

当股东违反其出资义务存在出资瑕疵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出资违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是指出资人不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这里的违约指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履行出资义务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责任对象既包括公司,也包括其他出资人,出资人不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致使公司不成立、被撤销或解散的,应对其他已足额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成立的,还应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对出资瑕疵股东出资违约的救济手段包括:

(1)行使失权程序,使怠于履行出资义务的认股人丧失其权利。如《日本商法》第179条规定:股份认购人不按第177条之规定缴纳时,发起人可规定日期,到期仍未进行缴纳的,可向股份认购人通知其权利丧失。发起人发出前项通知后,股份认购人仍未进行缴纳时,其权利丧失。在此场合,发起人可对该认购人认购的股份,重新募集股东。失权程序有以下两大功效:其一,是为了防范因认股人拖欠应缴股款而妨碍公司资本的筹集或使公司设立归于失败的风险,追求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功效;其二,已失权认股人在被确认为失权后再为缴款,亦不能恢复其地位,因而也有督促认股人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功效。

(2)行使追缴出资权。失权程序相当于立法赋予公司或发起人单方面的认股契约解除权,公司也可以选择不行使失权手续,要求有履行可能的股东保有其股东权而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此即为公司对股东的追缴出资权。不少国家对公司追缴出资权行使的时效作出了要求,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请求权的时效为5年,自公司登记人为商业登记时起算。

(3)请求损害赔偿。一般来说,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因出资瑕疵股东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销、解散的情况下,违约股东应向其他足额缴纳股款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损害赔偿应坚持完全赔偿原则,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4)支付利息罚。如德国法规定,“没有及时支付所要求款项的股东,应自期满之日起支付应交款的5%的年息",并允许章程规定合同罚款

(5)支付违约金。如德国法规定,“对于不及时缴纳的情形,章程可以规定违约金。"

(6)支付定金罚。英国法有申购股份时应付款额的规定,申购时应付数额不应少于每股价值的5%,其性质被学者认为是股票款的定金。

我国现行《公司法》有多项条款用以加强对出资瑕疵股东的违约责任的要求鱔如第28条第2款、第31条第1款及第94条,对以上条文加以分析可知:

(1)现行《公司法》第28条增加了“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使违约请求权的主体在其他已足额出资的股东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公司。

(2)《公司法》第31条、第94条规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不实时股东应补缴其差额,可以理解为股东对公司承担的出资违约责任,但该条仅限于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仅限于补缴差额这一种违约形式,而且由谁主张该差额没有规定,因而不足以救济公司

(3)《公司法》第28条第2款中的“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应理解为包括所有瑕疵出资行为。有学者认为,该条仅规定了未履行出资义务一种违约形态,是不恰当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也是对前款规定的违反,可依《公司法》第28条第 2款承担责任。

(4)公司成立后,未满两年倒闭的,对公司存续期间对外债务的承担,股东的责任不是以实缴资本为限,而是以注册资本为限(这同英美国家或地区实行的授权资本制不同),也就是说,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必须全部发行出去,现有的股东必须认购完毕,只是缴付的期限不同而已

(5)该条规定的责任是严格责任,无论出资瑕疵股东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对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上通常把过错原则作为承担责任的般原则。公司法为了满足资本充实的要求,不能以股东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只要其存在出资义务不履行的客观事实,就要承担相应的严格责任。

(6)现行《公司法》取消了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可以参照《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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