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分担的数额如何计算?
至于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分担的计算,则因担保物的价值与物的担保债权额的关系不同而有别:
当担保物的价值小于或者等于物的担保债权额时,计算公式为:
保证人分担额=代偿金额× [保证债权额÷(保证债权额+担保物的价值)] 物上担保人分担额:代偿金额× [担保物的价值÷(保证债权额+担保物的价值)]
当担保物的价值大于物的担保债权额时,计算公式为:
保证人分担额=代偿金额× [保证债权额÷(保证债权额+物的担保债权额)]
物上担保人分担额:代偿金额× [物的担保债权额÷(保证债权额+物的担保债权额)] [ 参见高圣平 混合共同担保之研究一一以我国〈物权法〉第176条为分析对象》,载《法律科学》2008年第2期]
此外,《担保法解释》对该问题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其第38条第1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第3款规定:“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笔者认为,就这一问题,《物权法》的规定与《担保法》《担保法解释》都不一致。尽管《物权法》第178条明文规定,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争议很大,实有缺漏,需要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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