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词在不同的法律部门均得到应用,如劳动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民法上的合同等。本章所指的合同,仅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
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这一定义,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且按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从而有别于事实行为。对于法律行为,民法对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均有一定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其有效要件。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民法上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有其特定目的,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这意味着,首先,尽管合同主要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即债权合同),但并不以此为限,而是涉及各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物权关系、身份关系)。其次,合同的目的不仅在于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当事人之间原始地发生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成立合同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形成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成立合同使他们之间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3.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首先,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其次,合同的成立须各方当事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即当事人各方均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作出意思表示,并且其意思表示是交互作出的。第三,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所谓意思表示一致,也称为合意,是指当事人各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内容上互相吻合、不存在分歧。
在理解合同概念时,应将民法上的合同概念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加以区别。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一规定,并未否定该条第1款所确立的合同定义,亦即没有否定上述“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的合同性质,只是限定了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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