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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差异分析及税务处理

日期:2018-03-0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90次 [字体: ] 背景色: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差异分析及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差异分析

股权收购是指并购公司直接或是间接购买目标公司部份或是全部的股权,认购所发行的新股,使目标公司成为收购者之转投资事业,而资产收购是指收购者只依自己需要而购买目标公司部份或是全部的资产,属于一般的资产买卖行为。由此可见,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虽都属公司收购行为,但却有所差异。

(一)主体和客体不同

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二)负债风险差异

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之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而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状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因此,收购公司只要关注资产本身的债权债务情况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

(三)税收差异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股东,而与目标公司无关。除了合同印花税,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目标公司股东可能因股权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本身。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纳税义务人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

(四)政府审批差异

股权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的宽严程度区别很大。对于不涉及国有股权、上市公司股权收购的,审批部门只有负责外经贸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主要是外商投资是否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是否可以享受或继续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对于涉及国有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负责国有股权管理的部门及其地方授权部门,审批要点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对于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审批部门还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要点是上市公司是否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对于资产收购,因目标企业性质的不同,政府监管的宽严程度也有一定的区别。对于目标企业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我国尚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需要审批机关的审批,但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经过审批,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对经营规模和范围都有明确的说明。若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后,其经营范围或内容有所改变是否需要审批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第13条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投资而改变原经营规模或内容的,投资前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并征得原审批机关的同意”。

因为该《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情形,而不能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的情形,因此可以认为就现有规定来看,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转让是不需要审批的。此外,若转让的资产属于曾享受过进口设备减免税优惠待遇并仍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机器设备,根据《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办法》的规定必须首先得到海关的许可并且补缴关税后才能转让。对于目标企业是国有企业的,资产收购价格一般应经过审计和政府核准。对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变动的,还应按照《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报证监会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至今尚无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对公司收购行为予以规制。仅在不久前开始实施的《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第9条中原则性规定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有权“对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在审核前组织听证”。但是,因为《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仅适用于外资收购国有企业的情形,对于其他企业的收购行为,政府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反垄断审查。

(五)第三方权益影响差异

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必须有过半数的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此外,根据我国《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因此股权收购可能会受制于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对该资产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租赁权人。对于这些财产的转让,必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或者必须履行对相关权利人的义务。

此外,在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都可能因收购相对方(目标公司股东或目标公司)的债权人认为转让价格大大低于公允价格,而依据《合同法》中规定的撤销权,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导致收购失败。因此,债权人的同意对公司收购行为非常重要。

资产收购实际上就是收购资产,而股权收购就是收购股权。要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主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定,也就是说看买方想买什么:是资产还是资产以外的东西(如人员、业务体系等等);还要看卖方想卖什么:是单纯想把资产卖掉(如精简部分非主营业务)还是想把整个公司卖掉。

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税务处理

一、交易类型界定

由于不同的交易方式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因此我们首先要区分重组的交易类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的规定,企业重组是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二、主要税种

股权收购的纳锐人是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股权转让方须缴纳,所得税、印花税;股权受让方须缴纳,印花税(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让)。

资产收购的纳税人是资产转让方和资产受让方:资产转让方须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增值税;资产受让方须缴纳,契税、印花税。

下面我们分类介绍税种:

(一)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1.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我国企业重组所得税制度的理论核心在于企业重组的经济实质理论,这一理论以三大规则为支撑:股东权益连续性规则、经营连续性规则、合理商业目的规则。根据这三大规则,税法给予企业不同的税收待遇,即59号文规定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待遇(应税重组待遇)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免税/递延纳税待遇)。

在59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中,都对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中,转让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实践中,大多以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作为依据。

企业重组满足以下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比例不低于被收购/转让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50%;(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 个人所得税

如果股权转让方为自然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的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包括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二)流转税类-增值税、营业税

在企业发生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时,转让方的各项资产并入受让方。实践中,不少企业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多缴、漏缴方面容易出现税收风险。

1. 增值税

对转让方来说,《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修订)》第一条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2016修订)》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资产。

因此,股权收购中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在资产收购中,转让方将货物、固定资产等实质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受让方,无论受让方以货币资产还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支付对价,都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转让方都应当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在资产收购中,如果受让方支付对价的形式是非货币性资产,则受让方对该非货币性资产中涉及的存货、固定资产,也要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增值税处理上也有特殊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在资产收购中,如果转让方除了转让的资产本身以外,还同时转让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此时企业出售的视为业务组合,不是单纯的资产,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即使经多次转让后也不征增值税。

2. 营业税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纳营业税。

在股权收购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在资产收购中,转让方将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给受让方,无论受让方以货币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形式支付对价,转让方都要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受让方的支付对价形式是非货币性资产,则受让方对该非货币性资产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也要视为转让行为,需要缴纳营业税。

同样,资产收购营业税也涉及特殊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自从2013年8月1日,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推广至全国,以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当缴纳增值税。企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换取货币、投资入股等行为,不再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但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三)资源税类-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规定,资产转让方,如果转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应就其所取得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如果转让100%股权,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财产税类-契税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在资产收购中,如果受让方受让的资产包含有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受让方应按照成交价格的3%-5%计算缴纳契税。

(五)行为税类-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包括:(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账簿;(四)权利、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都涉及印花税,可能涉及征收印花税的凭证主要包括第(一)、(二)、(四)项。

三、结语

以上是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基本税收规定,两者在税务处理方面各有利弊。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团队认为,律师在从事并购重组业务中,应当首先对税收政策进行详尽的法律调查,对涉及不同类型的税收政策、风险、处理方式做到心中有数;同时积极与客户沟通,双方互相配合在重组前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及时发现目标公司隐藏的税务问题,以便选择最优重组税务架构及交易方式;经过一系列重组行为实施后,后续协助客户进行目标公司税务风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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