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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律师 >> 合同订立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规定

日期:2012-07-26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网 作者:合同纠纷律师 阅读:4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释义】本条是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未采用书面形式之前,应当推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履行,即使没有以规定或者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是成立的。如果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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