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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实宣传欺诈对方签约的合同有效吗

日期:2016-04-19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3次 [字体: ] 背景色:        

以不实宣传欺诈对方签约的合同有效吗?

核心提示

一方以不实宣传诱使对方签定代销合同,事后代理商得知真相欲中止合同并要求返还加盟费和货款本息,却遭加盟商拒绝。“特许加盟”是否有效,来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终审判决。

案件回放

2014年6月15日,黄先生到驰煜公司处就是否与该公司就代理销售“流星轮”智能滑行器进行考察并签订了《产品代理合同》,成为此公司下属滑行器产品区域性代理商。在考察过程中,驰煜公司向黄先生展示了智能滑行器并出示了产品价格表,载明了产品的定价及进货折扣。黄先生要求驰煜公司提供产品质量证书、商标许可证、专利许可证等材料,驰煜公司未予提供。

在合同签订后,黄先生向驰煜公司支付了加盟费168000元、货款27342元。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黄先生发现,驰煜公司的产品型号不全、无专利、无合格证、无检测报告、质量危害人身安全、对前来反映问题的黄先生采取回避、拒不承认的态度。

在订货三个月后,黄先生认为,驰煜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即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之诉,以驰煜公司谎称滑行器有专利及商标、谎称拥有自己的加工厂、谎称产品使用美国技术、谎称有Q4型号产品以及谎称产品质量合格为由,要求判令撤销合同,并判令驰煜公司返还加盟费和货款及其利息。

上海闵行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合同兼具买卖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内容,并非特许经营合同;黄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商事主体,对于对方在签约前对自身产品优势所做的陈述,无理由无条件全部相信,理应通过谨慎、合理审查后作出判断,且黄先生的签约行为与其所主张之对方的欺诈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黄先生的诉请。

黄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驰煜公司在其宣传册上用红底白字方式突出印有“美国技术行业领先”等字样,在“完美售后扶持全掘金神速有保障”部分印有“国内首创、专利技术、独家垄断、独霸中国市场!”等内容,宣传册封底则印有驰煜公司的招商热线,可以显示,驰煜公司应当会在与代理商洽谈时将该宣传册作为招商资料之一向代理商提供或出示;另外驰煜公司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企业风云路”栏目就涉案“流星轮”滑行器所做的宣传片属于访谈类节目,节目中宣传板上显示“美国技术国际专利行业唯一”,驰煜公司未能对此举证证明其享有美国技术和国际专利,上海知产法院认为,驰煜公司的宣传确有失实,且驰煜公司如此不实宣传的主观意图主要是为了使其产品在招商过程中更具吸引力,易使黄先生对即将代理产品的商机和前景产生不正确和超乎预期的认识,其行为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合同法意义上欺诈的界定,故二审改判支持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因欺诈导致合同撤销的认定。上海知产法院二审进一步查明了招商途径和宣传内容,重点分析了本案是否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约之情形。本案的判决对招募代理商过程中的宣传具有规制作用,对于如何判断不实宣传与违背真实意思签约是否有实质性关联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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