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借款合同

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

日期:2016-02-15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619次 [字体: ] 背景色:        

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

——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属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

标签:借款合同|债务承担|并存式债务承担

案情简介:2011年,张某向叶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自愿承担”马某所欠叶某收购款134万余元。2012年,叶某诉请张某、马某共同清偿。

法院认为:①张某以其个人名义向叶某出具还款承诺,称自愿承担马某涉案债务。该意思表示应视为张某个人所作承诺,该法律行为符合第三方债务加入特征,并非属《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未向当事人作出任何承诺的第三人。②叶某取得张某还款承诺书后,并无任何免除原债务人马某所负债务意思表示,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加入。故张某还款承诺应按并存式债务加入处理,叶某有权要求马某与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实务要点: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应属债务加入,在债权人未作出免除原债务人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41号“叶远滨与马家红等债务纠纷案”,见《第三人承诺还款的法律性质》(廖敏敏),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8:36)。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