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相降低工资迫使员工离职是否需赔偿?
问:我是本市某陶瓷公司的技术员,2008年9月加入该公司,当时刚进公司时,单位为了员工便利为每人配备了一个单间宿舍,直至2013年11月的一天,我突然接到了单位的《通知》,该通知说由于我不执行公司领导安排的本职工作,公司要求我搬出公司宿舍,如不执行,则每天收取80元住宿费,且在搬出宿舍之前停发工资。随后,我与公司就因工作安排及住宿费等问题产生矛盾,并离开了公司。我想问公司这种变相降低工资迫使员工离职是否需赔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公司突然要求你搬离宿舍,停发工资,并向你收取高额的住宿费的行为,从其本质上来说,公司就是变相降低你的工资收入,以给你生活上制造诸多困难为手段,达到迫使你自动离职的目的。如果你在工作中又确实不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那么公司这种变相降低工资迫使你离职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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