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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够得到哪些补偿?

日期:2017-11-13 来源:北京劳动律师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阅读:133次 [字体: ] 背景色:        

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够得到哪些补偿?

典型案例:小明2010年6月被某文化公司录用,职务是平面设计师,并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2011年2月,公司通知小明离职或调离原职位转职做销售,原因是公司的业务范围已经不需要平面设计师。小明认为自己的性格不适合做销售。如果小明离职,能够得到什么补偿呢?

律师说法:

公司与小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小明可以要求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公司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此之外,公司还要根据小明的工作年限,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小明支付经济补偿。

小明实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但不满一年,依据我国法律,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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