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规定。
公司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的规定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所以公司职工依法组织工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公司职工依法开展工会活动,参与管理法律规定的事务,可以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并为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为此,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工会的工作。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所涉及的事项应包括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公司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应当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公司职工依法参与公司的管理,有利于维护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和谐环境,符合现代公司制度发展的潮流。修订前的公司法只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这次修改将参与公司民主管理的主体扩大为所有的公司,并在有关章节中设计了具体制度加以保障。为了保障公司经营活动正常的进行,保证其经营决策必要的效率,公司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应当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民主形式进行,并应主要对经营决策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发表意见。
公司在就经营目标、投资计划、利润分配、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问题做出重大决策以及制定包括公司的奖励制度、工作纪律等方面的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公司遵守这一规定,有利于有关决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体现了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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