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友保管古书遭水淹 损失应由谁来担
作者:中原区法院 席蕾
案情:张明、李山系朋友关系。 2011年3月,张明因家中装修,将一批自己收藏的古书交给朋友李山代为保管。李山将该批书籍放置于床下。一日,李山楼上的住户家中水管爆裂,水流至李山家,致张明的书籍严重受损,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张明提起诉讼要求李山赔偿其损失。
分歧: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山将书存放在床下造成书籍受损具有过失,应负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山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本案中,张明、李山二人对保管场所或方法无约定,且对保管费无约定,应视为无偿保管;李山将张明的书籍放置于床并无不妥之处,应视为妥善保管。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山对张明的书籍进行了较为妥善的保管且为无偿保管,李山楼上住户家中水管爆裂致书籍受损,李山无重大过失行为,故李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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