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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运输中免费托运的行李丢失,承运人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日期:2015-03-15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464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路旅客运输中免费托运的行李丢失,承运人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作者:永城市人民法院 刘波

一、 案情

2009年6月27日原告聂某乘坐被告陈某经营的长途大巴从郑州到永城。上车后,聂某将行李交付陈某随车托运,大巴抵达永城后,聂某领取行李时,发现行李丢失,在与陈某一同寻找无果的情况下。当晚聂某向永城市公安局报案,报案记录显示,聂某自述丢失行李两包,内有摩托罗拉手机20部,价值24000元,诺基亚手机18部,价值21600元,万能充电器15个,价值150元,上述物品共计45750元。聂某认为,自己乘坐陈某的客车,陈某应安全把旅客送达目的地,除此外,还应保障其财产不受损失,由于陈某未能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导致行李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辩称,聂某并不能证明行李箱内装有38部手机及其他财产,且行李交付托运时,亦未声明行李箱内有贵重物品,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聂某乘坐陈某的大巴客车将行李交付陈某托运,陈某即负有将聂某及其行李安全运抵目的地,并将行李交还聂某的义务。故陈某对聂某行李的丢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密文件、贵重物品、易碎品、易污品、武器、精密仪器、有价证券等物品须旅客自行携带看管。聂某诉请的手机38部,由其自己报案时所说的价格来看,应属贵重物品,应由旅客自行携带看管。无论上述物品是否存在,聂某将本应自行携带的贵重物品交付陈某随车托运,而且未告知陈某托运行李物品的种类及价值,其行为已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托运人的义务,故此上述物品的损失不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聂某行李确实丢失的事实,在双方订立运输合同前没有约定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陈某可按一般物品价格予以赔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陈某自愿补偿聂某1000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聂某支付自愿补偿款1000元;二、驳回聂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

三、评析

本案中陈某为聂某提供的行李托运服务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提供的附随的免费的服务,旅客交付托运的行李丢失后,在没有办理保价运输及与承运人签订所托运物品的名称、种类、价值等协议的情况下,要举证证明丢失的物品内容及物品价值,确实很令当事人为难。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感觉颇为棘手:原告所说的物品是否存在?怎样确定其价值?所以要想正确的处理该类案件,就不应把审理中的焦点问题,单单集中在审查旅客所述丢失的物品是否真的存在,而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托运人、承运人的权利义务及赔偿原则来确定,即旅客将贵重物品托运是否对承运人负有告知义务。免费托运的行李丢失、灭失、毁损,如何予以赔偿。

(一)乘客将贵重物品交付托运,负有对承运人如实告知义务

在航空、汽车、火车、轮船等客运合同中,都规定了乘客可限量携带行李,对该部分行李,承运人免费托运,超过限量标准,乘客应当支付运输费用。与此同时,法律规定了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含腐蚀性、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品。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机密文件、贵重物品、精密仪器、有价证券等物品须乘客自行携带看管。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上述物品价值较大,承运人为此所承担的赔偿风险也相应增加,为避免或减少这种风险,各种运输工具的承运人一般会声明不准托运或托运行李需要声明的物品。如乘客确因特殊原因不便自行携带看管而必须交付托运的,应当向承运人声明行李内物品的种类、价值,由承运人决定是否同意托运,毕竟托运贵重物品已超过了法定的附随承运的义务,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也可在同意托运的情况下向乘客收取相应的费用。本案中,聂某将自己的行李交付托运,如果内有贵重物品,应当向陈某如实告知,由陈某决定是否予以承运,或由其提供特别的保管方式、保管场所,避免与一般行李物品混杂,从而达到物品安全运输的目的,其没有如实告知,无论其主张的38部手机是否存在,陈某均不应承担贵重物品丢失的赔偿责任,而只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

(二)免费托运行李丢失赔偿原则的确定

免费托运的行李丢失,如何确定赔偿原则 ?贵重物品丢失如按一般物品赔偿是否显失公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的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1994年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第五条:对旅客自带行李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1993年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由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可看出,免费托运的行李丢失的赔偿原则是:当事人有约定的,遵照其约定,当事人无约定的,按赔偿限额执行。

但对贵重物品丢失,如按一般物品赔偿,是否有显失公平之嫌?《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承运人对于托运人未声明的贵重物品,不可能按照贵重物品的保管方式予以保管,如果要求承运人对托运人未声明的贵重物品按贵重物品的价值承担赔偿责任,才真的与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悖。本案中聂某在没有声明行李中有贵重物品的情况下,陈某自愿补偿其损失1000元,超过了法定的赔偿限额,法院判决陈某支付该补偿款100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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