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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装饰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日期:2015-03-10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20次 [字体: ] 背景色:        

装修装饰企业应该缴纳哪些税(费)? 

一、什么是装饰装修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中,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体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二、涉及税种

装饰装修企业主要涉及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等。

(一)营业税

1、装饰装修企业的适用税目税率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装饰装修企业适用建筑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计税依据的规定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京税一[1994]45号)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工程服务,向顾客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总和,又称营业额。建筑企业以包工包料或包工代购料形式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在内。

如果所属装饰装修企业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规定,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概(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

3、装饰装修企业销售原材料的纳税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称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征收营业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第3号发布)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提供工程作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工程收入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率为33%。基本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还设置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计算缴纳;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 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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