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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补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日期:2015-03-09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23次 [字体: ] 背景色:        

解除合同补偿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与王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付给他一次性补偿金5万元,但王先生去领钱时,单位财务人员却扣除了一部分税款。该补偿金也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求个人所得税。同时,该《通知》第二款还规定: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所以,王先生的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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