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你好!我公司在03年7月公司主要领导到黄山旅游,共发生了5万元的费用,我公司计入了“管理费用”中,但是在0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该笔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我公司作调增所得处理。请问: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合理合法吗?我公司是否需要申请行政复议啊?谢谢!
答:主管税务机关对贵公司的处理是有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这种旅游费用可以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处理,即这些旅游费用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已列为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的要作所得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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