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的借款费用可直接扣除吗?
自2003年1月1日起,纳税人为对外投资发生的借款费用,只要是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或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其利息支出,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依据:国税发[2003]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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