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转让费用可以抵扣吗?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资产盘亏、盘盈净损失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损毁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企业资产转让损失
资产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依据:国税发[1998]97号、京国税[1998]193号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债权人的损失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取得的现金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作为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依据:京国税发[2003]65号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汇兑损益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管理费的扣除规定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上缴的行政管理费,在1995年底以前仍按税务部门规定的上缴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计算扣除。
依据:京国税[1994]068号
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1996年度向所属营业部、支行按各自营业收入的1.5%提取管理费。
依据:京国税二[1996]365号
在1995年底以前,集体企业上缴的行政管理费,在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额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1994]250号、京国税[1994]068号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准予扣除
准予扣除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京国税[2000]146号
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
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京国税[2000]146号
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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