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问:企业发出商品只有出库单,货款也没有结算,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新规出台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作出新规定。
通知明确,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通知指出,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通知规定,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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