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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款抵扣的问题

日期:2015-03-09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23次 [字体: ] 背景色:        

购进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款抵扣的问题?

问:我公司购进商品是由销货方委托某运输公司送货的,取得运输发票后,运费是通过汇款到该运输公司母公司的账户支付的。但税务局查账说我公司的付款单位和发票运输单位名称不相符,不给予抵扣,要我公司补交了8—11月已抵扣的税款,并需缴交滞纳金。请问可否通过运输公司出具证明来给予抵扣,这种情况有何税法条文规定?如不能抵扣可否作进项转出处理,收取滞纳金合不合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 ,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据此,你司的运费抵扣凭证已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不能抵扣。对这类情况,今后应将运输费用直接汇到运输单位账上。

你公司对检查出不应抵扣的运费进项税额,应进行补交。账务处理如下:借记“原材料等科目”(不应抵扣的进项税额金额)[如属于以前年度的,借记以前年度损益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增值税检查调整”;借记“应交税金一增值税检查调整”,贷记“应交税金—已交税金”。借记“应交税金-已交税金(补交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

新征管法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对你公司由于运费凭证不符合规定而多抵扣进项税额,不属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行为,其2002年8月至11月份多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应计算滞纳金。但经税务机关检查后,要求你公司限期补交的多抵扣进项税款,如你公司没按规定限期补交,则必须计征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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