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外经营的偷税数额应如何计算确定?
问: 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查获我公司帐外经营收入100万元(含税),计算出销项税额145,299.15元,并不能抵扣帐外经营已销货物进项税额,依此认定我公司偷税145,299.15元;但该批帐外经营收入100万在进货时,我公司实际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注明进项税额11万元。请问,我公司偷税数额应如何认定?税务机关的认定是否正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1998-5-12)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帐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帐,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即偷税额,为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的余额。
因此,你公司的偷税数额应按帐外经营部分销项税额,减去帐外经营部分进项税额的余额计算,即帐外经营收入销项税额145,299.15元,抵扣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11元的余额35,299.15元,为你公司的偷税额。
当然,如果你公司将帐外经营收入部分销项税额不入帐,并不申报纳税,而该帐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则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那么,你公司的偷税数额即为帐外经营收入部分的销项税额,即145,29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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