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食堂用具取得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问:生产企业职工食堂,购买厨具等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是否要认证后才能抵扣?
答: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一律要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认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生产企业为职工食堂购买厨具为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根据上述规定,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二)至(六)项所列情况的,应将该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因此,该生产企业若已将购买餐具的增值税发票申报抵扣,则应作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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