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销售回扣能否在税前列支?
问:某厂采取在销售产品时给予对方一定数额回扣的方法进行产品促销,并将该部分回扣在“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列支,2003年共列支费用20万元。请问,这部分回扣能在税前列支吗?
答:关于销售方付给购货方的回扣能否税前列支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中有明确规定,即: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据此,某厂列入销售费用的促销回扣,不能作为费用在当年度列支,而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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