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用原材料做试验,是否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问:企业开发新产品时领用原材料做试验,是否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将外购的原材料自用的,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法不能抵扣;若企业已实际抵扣进项税额的,则应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即应做进项税额转出。你单位为了开发新产品而领用原材料做试验,属于将外购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其所含进项税额依法应予转出。尽管国家积极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因此规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现有法规并没有关于企业开发新产品时领用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可不予转出的规定。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项税收政策的情况下,你单位开发新产品时领用的原材料其所含进项税额当然应依法转出,否则可能构成偷税而遭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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