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地税局为煤矿企业代开的农林特产品发票能否比照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农林特产品发票,计算增值税时抵扣13%的进项税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所采购农产品可抵扣13%进项税额的,仅限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直接采购的免税农产品,或者向农产品经营单位的一般纳税人采购的农产品。
您的问题可分两种情况分析:
1、取得代开的农特产品发票是因为企业向农业生产者(单位和个人)直接采购免税农产品,因双方均无该种发票,因而由税务机关代开。我们认为,这种发票是可以作为抵扣凭证按13%计算进项税的;
2、企业向非直接向农业生产者采购免税农产品,而是向其他经营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得农产品,并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不符合增值税法律规定的抵扣进项税的条件,不能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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