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如何确定?
问: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销售收入如何确定?是否包括其他业务收入?与广告费基数是否一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包括其他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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