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缴税款退回能不能加算银行利息?
问:我公司今年请专业机构进行纳税检查后发现,2002年多缴税款37万元,税务机关已同意退还,请问对于退还的税款我公司能不能主张加算银行利息?
答: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故,加算利息的退还税款范围是:由纳税人自己发现的,除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各种减免退税之外的多缴税款。如果你公司符合这个条件,则可以加算银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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