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会计和税法处理的区别
《2003年2月9日,财政部下发了财企[2003]61号文《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该文从会计角度对职工购买保险的问题作了明确,国税发[2000]84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49、50条及国税发[2003]4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从税法上对此做了规定。并且国税发[2003]45号文第五部分修改了国税发[2000]84号文第50条为职工购买的补充保险不允许列支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补交的大额保险如何税前列支。对比文中会计税法处理,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或标准以内的基本养老、失业保险税法会计处理是一致的。而对于医疗保险二者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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