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涉税处理
财会字[1998]66号文件规定,企业在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时,将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计入资产价值。同时,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未来应缴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暂计在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中,在出售该项捐赠的实物资产时,从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例:某企业2000年2月份接受一外商捐赠的设备一台,由管理部门使用。根据捐赠设备的发票、报关单等有关单据,确定其价值为100000元,估计折旧额为20000元。不考虑设备的运输、安装等费用。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设备100000
贷:累计折旧20000
递延税款264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53600
若该企业3月~12月提取折旧5000元,2000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300000元,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5000元。
假设2001年6月份该设备出售,售价为110000元,出售时累计折旧28000元(2001年1月~6月提取折旧3000元),不考虑清理费用和应纳增值税。那么,结转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应为:110000-(100000-28000)=38000(元),并将“递延税款”全额转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有关分录从略)。
这种处理是按照现行会计处理规定进行的,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到位。
财税字[1997]77号通知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价格低于接受捐赠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若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若该企业2001年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00元,假设无其他调整项目,则2001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10000-0)+3000-38000=275000(元)。
2001年应纳所得税额=275000×33%=90750(元)。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计算一次。本例中,企业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按出售收入110000元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按出售该设备的净收益计算。也可以这样理解,即如果会计上没有提取折旧,则处置收益=110000(售价)-80000(净值)=30000(元)。该笔业务应纳税所得额110000元,实际上就是接受捐赠时的资产净值80000元和处置收益30000元之和。因此应将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结转本年利润的数额予以调减,否则会对固定资产的处置收益金额重复征收所得税。
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提取所得税时,对接受捐赠资产时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数额应作相应调整。同时将“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上述业务应作分录如下:
借:递延税款26400
所得税643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0750
同时: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536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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