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减税项目
减税项目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四)对稿酬所得可以减征30%.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法定征税项目
法定征税项目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即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这是一个概括性项目,主要是针对税法执行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确需免税的情况而定的。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征税项目
不征税项目
(一)独生子女补贴。
(二)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三)托儿补助费。
(四)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
(五)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取得的收入,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
(六)股份制企业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时,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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