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值销售固定资产应纳增值税
日前,税务人员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1999年5月销售已使用过的进口汽车一辆,取得收入212000元。经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帐户,这台汽车原值为190000元,售价高于原价,应补缴增值税。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不理解。
根据国税函发[1995]88号和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规定,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销售价格不超过货物原来的价格。对不同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4%征收增值税。该企业出售的进口汽车不具备第三个条件,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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