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未付的佣金需要调整补税吗?
问:我公司系外贸企业,在做贸易过程中,因国外客户付款与我公司向国内客户结算货款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导致我公司需要垫付较大的资金,造成现金流的紧张。按照合同约定,我公司还应当支付某中间商佣金,但因为资金紧张的缘故,我公司一般在支付佣金时都不全额支付,而是先支付一部分,然后剩余的再慢慢支付。2年累积下来,该部分应付未付的佣金数额已达到较高的程度。现税务机关认为,该部分佣金并未实际支出,不应当在税前扣除,要求我公司补缴税款。而我公司认为这些费用都是真实的,有合同及其他相关依据,并且该部分佣金也是应当在以后支付的,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当然可以在税前扣除。
请问,该部分应付未付的佣金需要调整补税吗?
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当年度发生的费用可以并且应当在当年度列支,而不能延迟到下一年度。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你单位以前年度发生的佣金费用,无论是否实际支付,只要该费用的产生是真实、合理,于法有据的,即可以在当年度的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当年度发生的费用未实际支付,但在当年度未计提的,则不能在以后年度补提。因此,你单位发生的上述佣金支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支付与否,而是在你单位的帐务处理上,是否已将该部分应付未付的佣金作为费用反映在帐上了。如果已在帐上反映,则要求补税法律依据不足;若未在帐上反映,但在申报时却直接予以了扣除,则可能需要调整补税。据此,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合理,就看你单位对该部分佣金的帐务处理情况,我们在未查阅你单位帐册的情况下,可能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
另外,税务机关倾向于将纳税人错误申报的行为,认定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而构成偷税。而从你公司的上述情况看,即使因为帐务处理错误而导致已发生的费用不能在税而扣除并应当补税,也不存在偷税的主观故意和手段行为,不应构成偷税,这一点需要你单位在跟税务局沟通时多加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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