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迟延开具后,还应该开具吗?
问: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我公司6月发生提货业务3万元,当时未提出要增值税票,到了8月时要求我们开增值税票,而8月与他未发生业务,我公司能开具吗?若能开帐务上如何处理?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第六条“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以及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申报缴纳相应税款。因此,若你公司6月份的3万元销售业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开具发票时限要求但没有开具的,属于违反税收法律的违法行为。
但是,你公司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并非免除了你公司的开票义务,对于6月份的业务,对方至8月份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你公司还是应该开具发票。
至于帐务如何处理问题,正常情况下,该部分收入应该已经入帐了,现不太清楚你公司在销售该批货物并收取货款时帐务处理情况,因此,在开票时的帐务处理问题难以作出明确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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