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组织形式及业务组合的税收筹划
现在,企业分立或合并现象已不鲜见。企业内部的业务组合也存在分分合合的现象,如将不同的商品组合在一起销售,或者将本来组合一起的业务拆分开来经营等等。这其中有什么奥妙呢?
有分有合调节企业规模
税收承担着经济杆杠的功能,针对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和不同的产品征税的水平有所差别。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讲,不同的企业应采用不同的运筹方法节税。
例如,红红小百货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实现销售收入225万。由于该公司的小商品多数是从外地小商品市场购进,有的则是直接从个体户的小作坊购进,而这些货主基本上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从他们那里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的增值税负担特别高,一年就缴了24.75万元,税负率11%!2002年,该公司两个股东分开经营,成立了两个独立核算的经营门市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的征收率,经营一年下来,两个门市部分别实现销售收入120万元和130万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0万元。红红小百货有限公司通过机构分设,税收负担率下降了7个百分点,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又如,春林与春凤兄妹俩在同一条街上各开了一家香烟批发部,年销售额都为100万元左右。由于他们的营业额都没有达到180万元,所以税务机关将他们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4万元的增值税使他们感到不堪重负。2002年,他们接受了朋友的建议将经营部合二为一,年销售额200万元自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率由4%可以下降为1.02%。
有分有合调节业务项目
企业形式上的分与合能为经营者带来经济收益,业务项目上的分与合同样也能给经营者带来好处。
现在,商场卖空调往往还负责安装。但是,经营单位同时负责安装空调,属于混合销售,经营单位应就安装收入缴纳17%的增值税。如果将空调交由安装公司安装(将两项业务分开做),则安装收入只要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两者相差近12%!
为了促进销售,各个商场想方设法吸引消费者。那么,卖空调(5000元/台)赠热水器(200元/台)怎样操作?如果在发票上标明“卖一赠一”,则热水器应该视同销售缴纳34元的增值税,同时商场应代扣个人所得税40元;如果在开票时将空调与热水器合卖5000元,则销售单位既达到促销的目的,又节约了税收。
先合后分动态运作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长发公司打算进行业务扩张再办一个新的高科技企业。注册税务师对该公司的产品结构进行综合分析之后,建议分支机构先以非独立的形式存在。其理由是,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在组建初期往往会发生较大的费用,从而导致亏损,因此,分支机构以非独立的形式存在,可以将有关费用转移到其他企业中去。当企业进入正常运行之后,适时将分支机构转为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这样企业可以在较好的盈利期间享受税收上的优惠。
这个思路也可以运用到资产重组活动中。黄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预计2002年实现计税利润500万元,为了进一步扩大生产能力,2002年10月,公司董事会决定以500万元并购上游原料生产企业———目前正处于亏损状态的春光公司。
黄河公司购并了春光公司之后,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整顿,对陈旧的机器设备进行修理,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然后以其优质资产300万元和部分畅销的业务与一外商合资组建了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这样操作的结果,不仅消化了企业当年的利润,还为将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种情况不宜加速折旧
实践中,许多企业的财务人员认为,企业应尽最大可能加速折旧,以减少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种看法其实并不完全正确.
企业如果不计提折旧,会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也会增加许多;如果计提折旧,会加大成本费用减少利润,从而使所得税减少。
折旧抵减税负的作用,称之为折旧抵税或税收挡板。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可以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中选择。其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属于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在资产使用的前期多提折旧,抵减应纳税所得额,以少缴税款。这就是许多财务人员认为加速折旧可以少缴税的原因。其实,无论采用哪种折旧方法,所计提的折旧总额都是相同的,总体上不会减少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的意义在于加速折旧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提,前期会计利润后移。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使所得税递延缴纳,相当于使用一笔无息贷款为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而且不存在任何财务风险。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应采取平均年限法,需要加速折旧的须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执行。因此,并不是想加速折旧就可以的。
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筹划时,除了考虑是否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外,选择加速折旧还应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采取加速折旧须慎重,否则不仅达不到筹划的目的,反而会增加税收支出。
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目前实行比例税率,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做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例如某公司1998年~2002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1998年、1999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内平均每年税负=(3000-1200)×33%÷5=118.8(万元);采取加速折旧法,平均每年税负=(3000-288-216-216)×33%÷5=150.48(万元)。显然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
加速折旧须考虑5年补亏期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亏损弥补期限和办法作出了统一规定,即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限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作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利润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科技企业更要合理规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假如黄河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与黄河公司规模相当的长江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黄河公司比长江公司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加速折旧应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
在现行体制下,我国企业的会计报告一般应向工商、税务、财政、金融等部门及投资各方提供,上市公司还需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告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报告使用人据此可计算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发展能力、资产运营状况等,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
如果仅仅从减轻税负的角度选择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出现亏损,使投资者认为企业的盈利能力差,不予注入资金,错失发展壮大的机遇,如同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许多民营企业为了不缴所得税,让报表出现巨额亏损,一旦需要去银行贷款,报表反映的亏损让银行望而却步即是例证。
企业要生存发展获利,销售增长无法回避,而销售增长的财务意义是资金增长。完全依靠内部筹资会限制企业发展,完全依靠外部筹资也会因财务风险太大而无法实现,因此企业应该把加速折旧放到整体经营决策中考虑,不要为减少税负造成连续亏损,无法取得支持销售增长的资金,本末倒置,百害而无一利。
总之,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时,要充分关注税收优惠期、5年补亏期,趋利避害;要运用管理会计的方法,注意税收与非税收因素,进行统筹安排,谋取企业利益最大化。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