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若收到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公司开来的摘要为“广告发布费”的发票,但根据双方签定的合同,这里面包含了广告设计,制作费及发布费,请问是否作为可抵扣成本予以全额抵扣?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代理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1〕507号)规定:
广告代理业营业额计算使用的“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范围,包括广告代理业业户向各类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实际支付的广告费。
广告设计、制作费在计征营业税时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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