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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日期:2015-02-26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15次 [字体: ] 背景色: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二[1994]268号)文件的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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