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该如何优化
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和实施,不仅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法人的实际税,而且关系到经济稳定发展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但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存在种种不足之处。
首先是优惠目的不同。内资企业优惠主要为配合国家宏观政策目标施行而制定,侧重照顾性优惠;外资企业所得税则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对外开放方针制定税收优惠,力在引导外资投入,侧重鼓励性优惠。
其次是优惠内容不同。鉴于不同目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相应优惠内容不同。内资企业税收优惠主要针对劳动就业、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等,大部分内容是以税收优惠取代财政支出职能。其优惠对象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性行业;外资企业优惠则主要包括地区优惠、产业优惠、定期优惠、行业优惠、再投资退税等,其享受对象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能源、农林牧业、交通、港口等生产性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
此外优惠程度也不同。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明显宽于内资企业。从期限上看,内资企业享受的减免税一般是从开业之日起执行;外资企业则从获利年度算起。从享受优惠的条件看。内资企业优惠条件较为严格,如新办劳服企业须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方可享受3年免税优惠。而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须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才可暂免征收所得税;外资企业优惠的条件较简单,一般经营期在10年以上即可普遍享受“二免三减半”,对于从事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国家还给予更加优惠的待遇。
由于大量税收优惠的存在,使得名义税率与实际税负相差甚大,从而税法的严肃性受到削弱。况且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不统一,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因此,改革企业所得税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应规范和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认为:
首先应统一税收优惠目标。即将现行两套税法的不同优惠目标统一为协调产业优惠与地区优惠的目标,真正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以产业优惠为主——对投资兴办的基础设施项目、农林牧项目、高新技术以及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经营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给予较大限度的优惠;以地区优惠为辅——对老少边穷地区实施照顾性优惠,对中西部地区,配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鼓励性优惠,可通过设立“经济特区”等方法吸引外资和内资流向中西部。
其次应缩小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随着我国吸引外资的规模、渠道和对外资需求的变化,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外商来华投资将大幅度增长,引进外资逐渐由数量型转为质量型,并已具有实行有选择鼓励外资的条件。所以,按照公平税负的原则,尽量缩小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差异,对外资优惠可从普惠制转为特惠制,取消普遍性的“两免三减半”和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政策,但若为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等特殊需要,可以在一定限度内采取或保留某些必要的特别优惠。
同时还应削减一般性税收优惠政策。取消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减免税收政策。对残疾和失业人员的生活扶助应通过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来完成,这才是解决该类社会问题的根本途径。建议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并实行专款专用,相信效果要比现在好得多。
此外优惠形式也应多样化。税收优惠方式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将税收优惠从直接减免税转向间接引导为主,根据不同情况、不同的采用多样的手段,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亏损结转、延迟支付、税收信贷、技术开发基金等方式。在目前技术进步加快、劳动手段升级换代加快的条件下,我国应充分运用加速折旧办法促进我国企业的技术进步,以达到对特殊行业、企业的鼓励、扶持和引导的目的。
值得注意抽是,税收优惠不能一成不变,需要适时调整。优惠政策应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作相应变动,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政策效用、完善税制和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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