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1〕596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出售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购买(包括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税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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