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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有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日期:2015-02-25 来源:企业法律顾问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有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文件规定:

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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