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双方变更设计图纸导致的责任分担纠纷案
【案情介绍】2001年10月11日,某建筑公司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上海某公司的水厂工程的总承包权,之后双方签订了总承包合同,约定总价为4 900万元,施工图可以由建筑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公司设计,但该设计图必须得到上海某公司的认可。之后,建筑公司与上海工程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签订了设计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图可以变更。施工设计图完成后,建筑公司依图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设计院和建筑公司对施工图进行了多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工程造价5 000万元,超出合同总价款100万元。建筑公司根据有关工程造价指标对设计院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了造价估算,发现其工程造价高达8 000万元,如此继续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建筑公司将会损失3 000万元,因此要求设计院提供其他符合工程总价的图纸,并对超出合同总价款100万元的损失予以赔偿。设计院认为,双方在最初达成的合同中只有初步设计的施工图的规定,至于工程造价评估指标并未规定,因此建筑公司所依据的工程造价指标并不具有权威性。同时,合同中还规定双方均可对图纸进行变更。设计院还认为,实际工程的价款高于工程总价款属于正常的调整幅度范围,因此,设计院拒绝提供新的设计图纸以及赔偿其损失,并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设计施工图的报酬。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因设计图纸设计不合理而受到的实际损失,设计院理应赔偿。因为设计院所提供的图纸不符合原告建筑公司的要求,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设计院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图纸。
第二种观点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施工图纸都有变更的权利,因此双方对导致建筑工程造价高于合同约定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来承担责任。同时,合同规定施工图纸必须征得上海某公司的认可,上海某公司未尽注意义务、疏于检查也是导致纠纷产生的一个因素。因此,三方应根据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评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对设计图纸变更导致工程价款超额的责任分担问题。
设计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设计人为完成一定的设计任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在设计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其权利义务的内容。如果因约定不明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和设计人应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各自的责任。
在设计合同中,委托人在施工图设计前应向设计人提供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相应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等。如果因委托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委托人应当按照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同时,委托人对于设计人所提供的设计不得随意更改或停止。如果委托人任意更改或停止,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价款超额以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则应承担责任。设计人应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资料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如果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照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委托人损失的,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如果因设计不合格而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设计人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变更。如果必须修改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订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应由设计人承担;施工图设计的修改,须经设计人的同意。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设计院所签订的设计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在合同内容中双方强调施工图可以变更,并经上海某公司同意。但合同对工程造价评估指标并未作出相关规定,致使双方对工程造价评估指标理解不统一。因此,工程造价评估指标究竟应采用哪种标准,则应由双方协商一致。而施工图设计的修改可能导致工程造价的变动,设计人在修改设计后,应如实向建筑公司报告,并经其同意。本案中设计院修改图纸致使工程造价增加,其并未向建筑公司报告施工图修改后的工程款,致使建筑公司受损。而建筑公司也不应随意修改设计图纸。建筑公司在未经设计院同意的情况下随意修改图纸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同时,设计院所提出的超出合同总价款100万元属于可预见的调整范围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而,本案中的建筑公司与设计院对工程造价超额均负有责任,双方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