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合同纠纷律师 >> 建设工程

承包人能因竣工验收合格而当然免除质量责任的承担吗

日期:2016-11-2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49次 [字体: ] 背景色:        

承包人能因竣工验收合格而当然免除质量责任的承担吗?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纠纷中,承包人经常以竣工验收合格为由主张不承担质量责任。但此抗辩理由是否当然成立是存在争议的,有观点认为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则意味着各方已认可案涉工程质量合格,故承包人可以竣工验收合格为由豁免质量责任的承担。亦有观点认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能对抗明显的质量问题,如果确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该等问题系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仍应承担质量责任。

下述案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全面修复渗漏屋面的责任,而承包人则以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为由不予承担该责任。最终,江苏高院判决承包人应当对屋面渗漏这一质量缺陷承担全面修复责任。律师对江苏高院在该案判决中体现的裁判观点梳理如下:

1、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能对抗客观存在的质量缺陷的事实,如果质量缺陷客观存在,承包人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对抗质量责任的承担不能获得支持。

2、质量责任的承担应当依据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依据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合理分担质量责任。

3、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失去合作基础的情况下,发包人可自行委托第三方对于质量缺陷予以修复,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基本案情】

恒森公司与南通二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通二建承建涉案工程。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恒森公司接收使用。其后,恒森公司起诉南通二建,主张因南通二建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屋面渗漏,要求南通二建承担质量责任,赔偿全面修复费用。

南通二建主张该修复费用不应由其承担,原因如下:其一,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对于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仅具有保修义务,而没有全面修复的责任;其二,屋面渗漏的原因系原设计中楼盖板伸缩缝部位没有翻边,以及恒森公司的承租方在屋顶擅自打螺丝孔装灯破坏防水层等原因造成的。

经过鉴定机构鉴定,屋面构造做法不符合原设计要求,局部修复方案不能保证屋面渗漏问题得到有效彻底解决。伸缩缝设计样式及用材并无统一的强制性规范,承租方安装的路灯基座中有一处防水层出现局部破损现象。

【法院观点】

一、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南通二建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而认为其只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重作的问题,同样不能成立。因为该条例是管理性规范,而本案屋面渗漏主要系南通二建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对恒森公司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故本案裁判的基本依据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而非该条例,根据法律位阶关系,该条例在本案中只作参考。本案中屋面渗漏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二、屋面渗漏的质量问题不在于原设计而在于南通二建偷工减料,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故应按全面设计方案修复。鉴于恒森公司几经局部维修仍不能彻底解决屋面渗漏,双方当事人亦失去信任的合作基础,为彻底解决双方矛盾,原审法院按照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按全面设计方案修复,并判决由恒森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全面设计方案对屋面渗漏予以整改,南通二建承担与改建相应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必要。

三、全面设计方案修复费用应在考虑案情实际的基础上合理分担。一审法院根据天正鉴定所及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定屋面渗漏南通二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为主要原因,路灯破坏防水层为局部和次要原因。一审法院在鉴定机构就破坏防水层的路灯对屋面防水层整体防水功能的影响程度无法做出明确判断的情况下,鉴于屋面渗漏位置与路灯位置的关系、路灯局部破坏防水层对屋面渗漏整体情形的影响力大小等因素,且南通二建擅自减少工序在先,即使没有该处路灯螺栓孔洞影响防水层,也难避免屋面渗漏的事实,酌情减轻南通二建15万元赔偿责任尚属得当。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