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使用公司机动车辆,提供优质服务,方便业务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机动车辆为公司购买的公务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机动车辆的管理、调度,并设专人负责车辆管理。
第五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学习交通法律、法规,参加地区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公益活动。
第六条 车辆管理人员必须经常对机动车辆进行检查、保养、清洁,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如发现故障应禁止上路行驶,并立即上报综合管理部经理,并采取措施待故障排除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机动车辆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机动车用于财务现金及大额支票的存取、机要文件发送、外事活动、公司重要接待活动及业务部门考察、调研使用。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使用公司机动车辆,应填写“车辆使用单”(见附表),经部门主管审核签字报综合管理部批准。
第九条 公司公务车原则上不外借。如因特殊原因需外借,应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经总经理批准后统一安排,并填写“车辆使用单”。借车申请人,在使用车辆前、后会同公司车管人员认真验车、验证,无问题后,方可交接车辆。
第十条 公司公务车应停放在指定停车位,无特殊原因不准在非指定停车位过夜。
第十一条 综合管理部车管人员负责机动车和公司领导专用车辆的保养、维修等到工作。并按季统一购置汽油票,供领导用车及公务车使用。
第四章 事故的责任及处理
第十二条 车辆外借造成的事故责任,由借车申请人负责车辆的维修,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领导批准,员工擅自挪用公司车辆办理私事或将车辆转借他人的,公司将给予批评警告。如发生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十四条 在因公用车期间,违反交通规则,并被交通部门处罚者,处罚费自理;严重违反法规,并给他人或车辆造成直接损失的,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所划定的事故责任承担比例及损失程度对本人进行处罚和赔偿。
第五章 有关费用的使用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公务用车及公司领导用车支付的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根据综合管理部财务预算实报实销。
第十六条 车辆的年检费、税费、燃料费、维修费根据综合管理部财务预算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因公借用公司车辆者,燃料费自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修改时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表:
车 辆 使 用 单
年 月 日
部门: 使用者:
事由:
往返地点:
主管领导签字:
综合管理部审核: 使用车辆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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