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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日期:2015-01-15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阅读:56次 [字体: ] 背景色: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强化公司内部管理,保障公司员工合法权益,稳定员工队伍,根据《市企业城填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失业保险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涉及的社会保险为基本养老保险、大病医疗统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三条 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门为公司综合管理部。

第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正式在册员工”为已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且人事档案已调入公司的员工。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公司为正式在册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

第三条 员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2000年度按缴费工资基数6%缴纳,2001、2002年度按7%缴纳,2003年度以后按8%缴纳,公司按月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条 公司每月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9%缴纳。

第五条 新调入员工在原单位已上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且连续缴费的,公司按个人账户转移单为其续上养老保险,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个人账户转移单记载的工资基数确定。若原单位缴费截止时间超过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公司将退还原单位该部分款项。

第六条 以前上过养老保险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员工,经社保中心核定缴费记录后,公司从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七条 以前上过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但中断缴费的员工,公司从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为其续上养老保险。

第八条 从机关事业等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调入的员工,经社保中心核定工龄后,公司从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九条 不能确定上年月平均工资的员工,调入当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第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公司从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转正当月工资(基础工资)确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每年1月由社保中心核定,一经确定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及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大病医疗统筹

第一条 公司为正式在册员工办理大病医疗统筹。

第二条 公司按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缴纳大病医疗统筹费。

第三条 大病医疗统筹费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

第四条 员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缴纳,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 公司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6%缴纳。

第六条 大病统筹费缴费年度为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1月由社保中心核定,一经确定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一次性住院的医疗费用或者30日内累计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属大病医疗费统筹范围。

第八条 员工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统筹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大病医疗费用报销按国家及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章 失业保险

第一条 公司为正式在册员工办理失业保险。

第二条 公司按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三条 失业保险费由公司和个人共同缴纳。

第四条 员工个人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缴费工资基数的0.5%缴纳,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 公司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5%缴纳。

第六条 失业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每年1月由社保中心核定,一经确定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七条 员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失业保险待遇按国家及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工伤保险

第一条 公司为正式在册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二条 公司按劳动合同确定的起始月份起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由公司缴纳。公司按缴费工资基数的0.4%缴纳。

第四条 工伤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每年4月至次年3月。缴费工资基数每年1月由社保中心核定。

第五条 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及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

第一条 公司为正式在册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缴存。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归员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员工个人月缴存额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8%缴存,公司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五条 公司月缴存额按员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的8%缴存。

第六条 公司新调入员工从转正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其转正工资(基础工资)的8%缴存。

第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八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每年7月至次年6月。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支用按国有及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一条 因员工个人原因离职且公司已代扣但未上社保的,公司在聘用期间代扣员工的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作为扣减个人费用不再退还个人。

第二条 由公司解聘的员工未上社保的,公司将退还在聘用期间代扣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员工调出或被公司解聘,公司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定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修改时同。

第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由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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