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车辆的管理,保证员工公务用车,维护公司及员工双方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私车是指公司员工利用公司借款和自有资金购买的小型轿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正式在册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经公司考核、由经理办公会确定的业务骨干员工。
第四条 公司向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具有购车资格的员工一次性提供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借款,用于员工购买公务用小型轿车。
对于员工所借相应款项,公司于该车辆用于公务之日起四年内抵扣该购车员工每月交通费补贴和摊销到每月的私车公用磨损费,以抵偿该项借款。四年后,借款偿清,交通费补贴和私车公用磨损费依当期市场价格折算后按月实发给购车员工。
第五条 购车员工应在签订购车借款合同、办理借款后15个工作日内办妥购车手续,购车发票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交综合管理部保存,所购车辆经综合管理部检验后投入公务使用。
第六条 员工所购车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购车净价在10万元以上;
(二)车辆品牌不限,排量在1.4以上(含1.4);
(三)新车。
第七条 员工利用公司借款和自有资金所购车辆归购车员工所有;购车员工必须保证按时、正点上下班、满足个人公务出行外,由部门负责人依据工作需要安排本部门员工的公务用车,确保公务出行的需要。
购车员工凡在公司工作期间,无论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所购车辆必须一直保证公用。
第八条 经公司正式确认可享受本办法的员工,其购车资格自确认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第九条 年月日后全部用自有资金购买私车且经公司确认具有购车资格的员工,可比照前述,车辆经检验符合购车条件、完好无损并完全可保证公用,公司按规定并参照当期市场价格进行折算,将每月相应交通费补贴和私车公用磨损费实发给私车所有者,同时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条 购车员工在未履行完借款合同前,不得将所购车辆用于抵押、转让、赠予、偿债等。
第十一条 若购车员工于四年内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一次性补齐所余借款,车辆归购车者个人处置。如逾期拒不清偿,公司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利。
第十二条 购车员工自驾车公务出行发生的事故责任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个人承担。对于交通处罚,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
无车员工借用私车用以公务出行发生的事故责任,由借车员工负责车辆的维修,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未经车辆所有者同意,无车员工擅自借用车辆办理私事或将车辆借与他人的,公司将给予批评、警告;如发生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在借款期限内发生车辆失窃、因事故致车辆报废等灭失情形,购车员工必须用保险公司赔偿金及个人资金重新购置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车辆,以保证公务使用。
第十四条 对于购车员工,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每月给予一定数的燃油和停车费补贴,除此之外相关一切费用由购车人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 对于未购车的员工,公司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给予一定交通费补贴。
第十六条 公司确认购车资格、员工办理借款手续,原则上每年一次,统一安排时间集中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实施。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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