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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专栏简介法律顾问律师
游客因公园损坏的游乐设施受伤公园应负赔偿责任吗 公园设置的游乐设施是供游客游玩之用的,公园应尽到保障游玩安全之义务。公园设置的游乐设施,均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如果游乐设施发生损坏,应及时修理;如不能及时修理,应采取措施封闭并应以明显的形式告知游客此设施已经损坏不能玩耍。如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公园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资产公司对高校企业股权管理的基本方式 高校企业股权管理,除了持股管理之外,更重要地是动态的流转管理。这实际就要求资产公司对其所管理的所有高校企业,统一规划,综合布局,通过各种运作和管理手段,实现资源的整合。比如该退出的企业积极退出,该增持的企业积极增持,该合并的合并,该解散的解散。
公司登记机关被卷入股东纠纷的原因 公司股东的股权被他人采用非法手段剥夺。有些股东被他人采用蒙骗、伪造等手段,炮制虚假的转让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机关股权变更登记,从法律形式上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剥夺,从而引发股权纠纷。股权被侵害方往往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不严为名将公司登记机关推上被告席。
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为上市公司问题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为了取得其所持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支付对价的方式有送股、缩股等。在非流通股股东本身为上市公司的情况下,支付对价涉及到该上市公司对其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处置。 因此,应由上市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和证券交易所有关公司资产处置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如果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由董事会开会审议通过即可,如果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权分置改革中保荐机构的保荐责任问题 了促使非流通股股东切实履行其承诺,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议证监会对保荐机构持续督导非流通股东履行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并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未能持续督导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项目;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项目;情节严重的,将其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名单中去除。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原非流通股的转让交易问题建议证监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协调,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股权分置改革中和改革后的股权司法执行等问题做出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内容之一为:已取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份处于法定限售期和/或额外承诺限售期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冻结,但不得强制过户。 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上述司法解释之前,如果人民法院要求对上述股份予以强制过户,因为中国证监会的规章和原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不能直接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可以予以办理。
采用缩股方案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所谓缩股方案,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中,试点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均按同一比例缩小其所持股份,从而取得缩股后其所持股份的流通权。也就是说,非流通股股东以注销其所持的部分股份为对价,取得剩余股份的流通权。缩股后,被缩股份将被注销,试点公司的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
职工股是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之一 由证监会做出规定,要求含内部职工股的上市公司在报送股权改革方案之前,按《关于清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规范做法的通知》、《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等规定将违规内部职工股(即未经批准擅自发行的、超比例发行的内部职工股以及1994年6月19日以后发行的内部职工股)清理完毕,具体清理方式为上市公司回购或大股东收购。
公开募集法人股问题 公开募集法人股是在当年以与社会公众股相同的价格认购的。按当时上海地方上的规定,社会公众股由包括部分公司职工在内的自然人认购,公开募集法人股由企业认购。前者可以流通,后者暂不流通。而发起人股则以面值认购,并暂不流通。例如,宏盛科技的公开募集法人股的认购价与同时发行的社会公众股发行价相同,为2.45元/股,远远高于发起人股份每股1元的价格。因此,为了尊重历史和保护公开募集法人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股权改革中公开募集法人股股东既不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也不获得对价。
含B股、H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解决问题 《中国证监会就停止通过国内证券市场减持国有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提出,为什么企业海外发行上市仍然要按原《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是因为“在海外成熟市场上,没有法人股不可流通的认知惯性。法人股流通是其持有者天经地义的权利,公司股票价格的形成已经考虑了法人股可随时进入市场流通的预期,因此减持不存在重大障碍,不需要停止”。质言之,在H股市场上,法人股流通是其持有者天经地义的权利,公司股票价格的形成已经考虑了法人股可随时进入市场流通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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