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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专栏简介法律顾问律师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多数决议事规则探讨资本多数决一般是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议事的基本规则,关于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评述、讨论也多指向股份有限公司,鲜有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该原则适用的对象来讨论的。这样一来,我们有必要了解在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中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主要特征,以该议事规则对有限责任公司的适应性。
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几种形式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管理办法》所指的协议转让目前应指场内协议转让,即外国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股东(不论其是否为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批准程序后,达成的不少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10%的股份转让的协议,并在证券交易所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完成操作的股份转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比较分析 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该条款,笔者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新公司法对商业银行业务的重大影响新公司法第20条增加了“揭开公司面纱” 或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这一规定有益于银行实现债权。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出资额为限的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对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这对债权人银行来说无疑是极大的“利好”。
违反公司法规定提供的担保合同效力辨析公司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这是一个司法实务必须回答的问题。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关于“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的规定,第二款关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从条文的文字使用“不得”、“必须”这样命令性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这是两款强制性的规定,违反其规定,当然导致担保无效。
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进行的改革的解析 新修订的公司法充分弘扬了公司自治的精神,在公司治理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并大胆的引进了国外一下先进制度,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发挥更好更重要的作用。在我们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的时候,我们应当充分考虑新措施的实施、新制度的引进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引进的时机是否成熟,并且对该制度实施后有可能延伸的新问题未雨绸缪。笔者 并非否定这次公司法修订的价值,而是通过对新公司法的缺陷和不足的阐述,希望对我国公司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股东和股东之间的资合性基础与公司资本制度从合伙企业到有限责任公司再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人合性递减而资合性递增。资合性公司的本质特征,例如公司的设立以股东的出资为基础;公司必须设置一定的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的经营管理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如公司的决策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为标准作出,股东分红同样以出资比例来分配等。正如前述,公司在设立、组织机构安排、日常经营管理也包括利润分配中都同资本制度紧密相关。
我国公司法上关联交易的皈依及其法律规制公司法中,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专业管理人才为股东管理公司,这是含有利益冲突因素的专业化交易的典型表现。在现代社会,专业分工的细化使得股东总要雇佣一定的专业人才为其运营、管理公司,这种专业化交易和其中的利益冲突都是不可避免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管理报酬。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特定情况下的多数股东总有潜在的机会进行欺骗。正是因为专业化交易不可避免,又不得禁止,因此,对待利益冲突交易的理性法律态度应该是规制其中的欺骗因素,而不是禁止利益冲突交易本身。
股东抽逃出资和出资不足的民事责任制度 如果公司针对股东出资不足的行为怠于追究其侵权责任,那么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股东完全可以对出资不足的股东直接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其按照出资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而不必按照股东派生诉讼的方式履行《公司法》第152条所规定的前置程序,以便于提高诉讼效率。
我国公司登记机关选择与设置的评析 鉴于我国目前除公司登记之外,还有合伙企业登记、独资企业登记及传统国有企业登记,为了保持我国企业主体登记的统一性和实现登记事务的效率,故登记中心沿用企业登记之名,企业登记中心除公司登记之外,还主管其它企业登记事务,但其中公司登记是其最主要事务。但个体工商登记不应置于其内。由于个体工商登记额小、分散,可将其职能置于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或者不进行工商登记,而只进行税务登记。第五,重新界定企业登记中心的职责范围,以提供登记程序服务、企业信息公共服务为主,适度赋予其行政监管职能,但行政监管职能只能限制在与公司登记有关,如年检、证照管理、对违反公司登记及其它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控和处理。企业登记中心不再履行与企业登记无关的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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