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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律师专栏简介

法律顾问律师

  • 非流通股股份权利瑕疵问题
    日期:2013-07-07 点击:114次

    非流通股股份权利瑕疵问题 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为了取得其所持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支付对价的方式有送股、缩股等。如上所述,由于很多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存在被质押、冻结和/或轮候冻结等权利瑕疵,非流通股股东不能自由处分其所持股份,这将阻碍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推进。 

  • 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问题
    日期:2013-07-07 点击:118次

    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问题 关于支付对价的法理基础,有两种错误观念:一是让利论,认为 “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让利。实际上,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取得其所持非流通股的流通权,是一种合同上的义务。而让利论容易给非流通股股东误导,以为在流通过程中“让利与否”,全在于自己的决断,而并非自己的义务。二是赠与论,认为“对价”是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赠与。如某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在《关于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意见书》中就持这种观点。

  •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依据问题
    日期:2013-07-07 点击:76次

    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依据问题 股权分置问题是由诸多历史原因形成的,从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既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总体上采取的是搁置的办法。国有股和法人股(非流通股)暂不上市交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每一个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书》中。因此,当前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不需要对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修改,只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在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等机构出台的有关制度和法规、规章框架范围内自主决定改革方案并予以实施即可。

  • 完善股改承诺履行相关立法和监管措施的政策建议
    日期:2013-07-07 点击:219次

    完善股改承诺履行相关立法和监管措施的政策建议 保荐机构是对股改承诺履行承担持续性督导责任的主体,作为全程参与股改的中介机构,其对上市公司及非流通股股东的经营和履行承诺情况最为明晰,对违反承诺线索或情况的发现最为及时。因此,有必要适当加重保荐机构在股改承诺履行环节的持续性监督责任。不能让保荐机构认为股改结束了,保荐机构的督导责任也就结束了,应通过制度约束和法律责任强化保荐机构对股改承诺履行的监督和指导义务。

  • 股东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否属于行使撤销权
    日期:2013-07-04 点击:3193次

    股东请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否属于行使撤销权股东须提起形成之诉,而由法院作出形成判决,有属于学理上的形成诉权 ,区别于单纯形成权。 也有观点认为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须提起确认之诉,与撤销股东会决议之诉区别在决议的瑕疵的严重程度不同。 笔者认为对决议的瑕疵严重程度进行细分现实意义不大,因为所谓决议存在严重的瑕疵,当然无效的结论依然需要以“起诉——判决”的诉讼模式由法院来确认,且在法律效果上,与形成之诉相同,均为消灭原决议确认的法律关系。

  • 股东退股权的行使与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整合
    日期:2013-07-04 点击:226次

    股东退股权的行使与现行公司资本制度的整合 小股东备受大股东挤压的事实成立,大股东已明确表示反对通过减资的途径允小股东撤出投资,大股东又拒绝承诺自律其滥权行为和给小股东以某种补偿的,小股东可径行起诉请求法院责令大股东购买小股东之股份,使小股东的退股权得以实现。无论是采用哪一种途径实现小股东的退股权,都需要进行必要的财务测算,以使所退股份的价金达到公平,特别是采用减资方式退股的还应履行更严格的法定清产核资程序。

  • 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是否具有撤销权
    日期:2013-07-04 点击:549次

    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是否具有撤销权尽管诉讼担保制度对防止股东滥诉有价值,但也存在较大的副作用,即被告公司可以诉讼担保为手段来阻止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公司股权结构还不尽合理,公司治理存在相当问题,公司法应贯彻“股东本位”的立法理念, 应从根本上鼓励和保护股东实体法和诉讼法上的权利。对于本条的解释和适用,应作两方面的思考:一是人民法院判断和决定是否要求股东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告公司举证证明股东提起撤销之诉存在恶意;二是股东胜诉情形下,对于股东因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公司或者对瑕疵决议负有责任的人承担。 

  • 公司接受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资本运作上的风险
    日期:2013-07-04 点击:98次

    公司接受知识产权出资在公司资本运作上的风险接受知识产权出资后公司之资本配置比例是否失调。知识产权资本固然是公司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作为经济学上的无形资产只有与有形资产合理配置才能发挥其效能。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超过35%。”企业接受知识产权出资必须考虑本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以及知识产权资本的作价金额,确保两者之间比例适当。

  • 如何区分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与借款行为
    日期:2013-07-03 点击:107次

    如何区分股东的抽逃出资行为与借款行为以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金额有无担保手段为准,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无担保手段的,抽逃出资的概率高;股东取得公司财产有担保手段的,借款的概率高。该标准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检验股东返还借款的诚意。但仍不能绝对排除抽逃股东借助担保手段(包括虚假、无效的担保手段)掩人耳目的可能。

  • 如何处理非流通股股东意见不一致的困境的建议
    日期:2013-07-03 点击:139次

    如何处理非流通股股东意见不一致的困境的建议股改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经首次由控股股东召集的协调会议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控股股东承担继续就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意见进行方案修改的义务,(如果首次会议是因为某个或某些非流通股股东没有参加会议的情况同样适用),可以在适当时间举行第二次会议。两次协调会议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公司董事会委托中介机构起草关于该事项的《特别决议草案》,准备提交临时股东会议表决。两次会议举行的事实情况应当由控股股东、董事会负责向全体股东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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