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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说
浅析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大数据背景的风险挑战及法律保护随着信息技术和生物科技的发展,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被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识别技术给企业考勤、小区安保、日常出行与消费、疫情防控等各领域都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与此同时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也面临着很多风险与挑战,如在信息收集、使用过程中,不正当行为频发;在信息存储过程中,一旦保护技术出现安全漏洞,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泄露或被非法获取,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我国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建立起专门的法律保护体系,来更好地应对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发挥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互交叉、交织时,由于刑法与民法评价视角、调整对象及保护法益等方面的不同,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其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名义与相对人缔结的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应根据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及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判断。在认定行为人所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受害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时,无论受害人提起的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其所诉请的赔偿损失范围应是刑事程序对行为人财产追赃未能实现的部分,实为特定范围的补充赔偿责任,且根据民法的“与有过错原则”,均应考量行为人所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程度,并严格限定“替代责任”的适用范围。
证据取得禁止与证据使用禁止的承接问题,核心要义在于非法证据是否必然在刑事诉讼中禁止使用。理论通说及德国司法判例表明,证据的取得禁止并不当然导致证据的使用禁止,二者并非“自动承接”的关系。通常而言,只有侦查人员故意或者重大疏忽以违反取证规则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才在诉讼中予以当然排除。
司法审判贯彻民法典权益保护原则应兼顾多元价值我国民法典第三条关于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是贯穿民法典的一条主线。民事主体的多元性与民事权益的多样性,决定了在个案中发生权益冲突时,法院应兼顾多种价值考量,既要平等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既要保护权利,也要保护合法利益。民法典实施后,在个案中如何正确贯彻权益保护原则(亦有论者称为权益保护理念),如何衡平各种价值,如何在保护权益的同时实现规则塑造,需要裁判理念与思路的更新。
浅析刑民交叉案件办理中的刑事裁判思维刑民交叉案件办理是实践中的一大难题。长期以来,理论和司法实践更多聚焦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的程序选择与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也从此角度切入。近年来,理论和司法实践将关注焦点投向刑民交叉案件办理中的实体问题上。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不同的思维方式会得出不同实体结论。本文对刑民交叉案件办理中应持有的刑事裁判思维加以探讨,以期能有所裨益。
功能主义刑法背景下的法益指导立法机能的否定在功能主义的刑事立法政策下,部分学者认为法益能发挥指导立法的作用,这一迷思有待破除。在法益理论发展历史的梳理下选择前实定法益概念作为理论立场,通过在历史层面对“非罪化”运动的回顾以及理论和实践两重逻辑层面的否定,足以论证立法指导机能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由此完成对法益立法指导机能的否定。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进一步指出以上三种学说只有第一种是可行的,在实际运用中第二种、第三种遇到了困难,已经被淘汰。社会秩序是不断的在变迁的,理性论与权威论存在一个致命的缺点就在于时间的局限性。既往的权威性观点以及法律假说都是建立在过去的客观基础上,无法顺应新时期的发展变化。而经验论立足于过去、着眼于当下是一个积累的过程,从既往的客观事实加之理性的思考以最少的阻碍与浪费寻求利益方案的最优效果。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推行和深化,离不开行政监管部门的全面配合。检察机关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过程中,也较为注重发挥行政监管部门的作用,并尝试利用现有的制度空间解决好与行政监管部门的衔接配合问题。但由于行政监管部门并没有配合刑事执法机关参与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法定义务,加上衔接配合的规则和程序粗陋缺失,刑行衔接程序出现不畅问题也就不可避免。不仅如此,在实体衔接和合规标准衔接方面,也存在着难以保障合规激励的有效性和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统一预防等问题。涉案企业合规刑行衔接问题的有效解决,除了需要在法律上明确行政监管部门的法律职责,细化衔接配合的规则和程序以外,还需要检察机关联合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一起制定刑行合规有效衔接的专项合规整改标准,确立企业犯罪侦查中的“检察引导”制度,并继续优化“双向衔接”机制。
论股权转让时的股权变动规则规则之一是,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但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履行批准或登记的生效手续、当事人另有附期限或附条件等特别约定的除外。规则之二是,股权自股权转让双方通知公司之时(至迟在股东名册更新之时)起发生移转。规则之三是,公司协助股权转让双方前往登记机关办理股权转让合同登记和股东变更登记之时产生保护善意相对人合理信赖与对抗非善意相对人的公示公信效力。规则之四是,在公司确认的股东信息与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信息相互冲突时,立法者、登记者与裁判者应恪守“别内外,论阴阳,分善恶”的理念,在公司内部关系坚持源泉证据优位,在涉及善意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中应坚持对抗证据优位。
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变迁与展望刺破公司面纱包括正向(或标准)刺破和反向刺破两类,反向刺破又可分为内部人反向刺破和外部人反向刺破。目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正向刺破,司法机关对于反向刺破的态度并不明朗。公司法修订草案对刺破公司面纱规则改动甚微,仅增加了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笔者认为,应当认识逃避原则和隐藏原则之区别,将刺破公司面纱仅限于逃避原则,从而将某些具有类似后果的情形归于隐藏原则。建议公司法修订草案在正向刺破的基础上,引入外部人反向刺破,扩大原告和被告的范围,但是对于内部人反向刺破,仍有必要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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